论采光权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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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强[1] 宋博[2] 

机构地区:[1]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 [2]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200336

出  处:《内蒙古电大学刊》2005年第3期27-29,共3页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Radio & TV University

摘  要:侵害者只要其行为客观上侵害了他方的采光权限即满足侵害行为要件,而不要求一定为非法行为;日本司法界判定采光权侵害的“忍受限度”理论可供我国司法实践参考;采光权侵害必须以一方侵害结果为必要。我国相关司法救济包括:公法上从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要求上加以规划,私法上在相邻权上赋予公民采光权;采用物权保护法和债权保护法,遵循兼顾公平、便于生产生活、鼓励债权充分救济等原则。

关 键 词:采光权 侵害行为 物权保护 公法 私法 相邻权 要件 兼顾公平 中国 非法行为 

分 类 号:N031[自然科学总论—科学技术哲学] 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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