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商骗取彩票奖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How to Determine the Nature of the Act that the Seller Gains Lottery Awards by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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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建波 单民[2] 莫开勤[3] 路飞[4] 杨涛 

机构地区:[1]<人民检察> [2]国家检察官学院 [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出  处:《人民检察》2005年第02S期29-32,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彩票业在我国是一种新兴行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彩票只能由体育与民政部门发行,除此之外,任何个人、部门未经国务院批准都不得经营彩票,但是由于彩票业存在的巨大利润的诱惑,促使一些人利用各种关系及渠道获得彩票承销的权力,有的甚至利用种种欺诈手段,将本应兑现给彩民的奖品占为己有。对于这一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本刊特邀专家学者就此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彩票业 奖品 新兴行业 兑现 民政部门 利润 经营 欺诈手段 定性 权力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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