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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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全兵[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出  处:《人民检察》2005年第02S期52-53,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滥用职权罪规定的比较简单,仅规定了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是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仅从此条内容难以直接看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因此,要准确判断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必须对滥用职权行为的特征进行具休分析.

关 键 词:滥用职权罪 主观罪过形式 本罪 故意 滥用职权行为 客观方面 重大损失 规定 国家 公共财产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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