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制度及对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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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合军 

机构地区:[1]山东东明实验中学,274500

出  处:《历史学习》2005年第2期5-6,共2页History Learning

摘  要: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最初,在十字军东侵(11~13世纪)以后,西方国家开始在东方国家推行这种制度.当时在东方国家定居的欧洲国家商人,在他们自己中间推选出领事,处理本国商人彼此间的争议.随着历史的发展,西方国家领事权力更加扩大,到19世纪,通过不平等条约,它们把领事裁判权制度强加于亚非国家,如中国、日本、暹罗(泰国)、波斯、埃及等.

关 键 词:领事裁判权 司法管辖权 越权 行使 国法 例外 治外法权 中国 制度 商人 

分 类 号:G633[文化科学—教育学] 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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