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李汉昌[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财经政法资讯》2004年第4期35-39,共5页Information of Economics and Law
摘 要: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中国已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这一艰辛努力后带给中国的是巨大的机遇和挑战,在机遇和挑战面前中国必将全面的被推进国际化的竞争浪潮之中。而中国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然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发生相应的变化。与此同时,在建立完善、开放、健康有序的新经济体制过程中,适应WTO规则要求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成熟发展就成为了现实的必然选择,地处内陆交通要地的湖北省则更不能例外。整体而言,近两年来,实践部门对于WTO所作调整的反映是积极的,认为湖北开放的力度在加大,机关的服务质量在提高,民众的权利和效率意识也在增强;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能相应出台一些改革措施,积极推动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运行。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运用行政手段、民间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力度还十分有限,而在司法手段调节社会关系范围得以拓宽的同时,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仍在蔓延升级,更有甚者,由于受财力的制约,基层法院运用审判权与当事人进行经济利益交易的现象有泛化的趋势,司法信用危机的问题在一定范围的群体中依然存在。因此考察WTO规则对纠纷解决的一般要求,进而透析湖北省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找准源头,以期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而与时俱进,推动湖北省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与WTO规则的适应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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