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期限内的罚款不得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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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康宁[1] 

机构地区:[1]安徽省淮北市国家税务局

出  处:《税务学习》2003年第1期42-42,共1页

摘  要:基本案情 某建筑安装公司的会计采用大头小尾开具发票的形式少记收入400万元。市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专项检查,于2002年5月22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补缴营业税12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将对其处以少缴税款1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02年6月4日,该公司将12万元的税款缴入了金库,

关 键 词:复议申请 罚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 案情 强制执行 群众举报 税务行政处罚 建筑安装公司 形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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