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设立借款合同担保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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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川[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系,上海市200042

出  处:《金融参考》2002年第6期61-65,共5页

摘  要:在商品房预售中,大量采用按揭的方式进行。业主、开发商、银行之间通过建立按揭合同关系后,三方均获益非浅,第一、银行通过向业主放贷寻找到长期客户;第二、开发商在房屋施工阶段便获得大量资金,也达到融资的目的,为房屋施工的进程提供了资金保障;第三、业主则通过预付少量资金和向银行贷款,实现了购房的目的,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

关 键 词:银行 业主 开发商 《房屋所有权证》 资金 购房 客户 按揭合同 借款合同 担保 

分 类 号:F29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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