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食品卫生执法中相对人应享有的告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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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弓梅玉[1] 王焦[1] 

机构地区:[1]郑州铁路局西安铁路中心卫生防疫站,100054

出  处:《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2年第4期60-61,共2页Chinese Health Quality Management

摘  要:在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中,相对人依法享有告知权,具体包括知情权,申辩陈述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利,享有国家行政赔偿权利,检举控告权等。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自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告知”已成为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中不可缺少的程序。

关 键 词:告知 执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陈述权 控告权 行政诉讼权 食品卫生监督 赔偿权 知情权 

分 类 号:R155[医药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D922[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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