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收入确定不及时是违反《会计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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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孝中 

机构地区:[1]中国二冶财务处

出  处:《内蒙古财会》2001年第A02期63-63,共1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虚列资产、负债、财务报告不实、隐瞒收入、推迟确认收入都属于违法行为。目前,施工企业中当期完成产值不能及时得到确认,拖后报产的问题比较普遍,这种做法是不符合《会计法》的,应当予以制止。其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由于不及时确认当期收入,财务报告不能真实反映报告期收入;其二,因已完成工程收入得不到确认,发生的成本费用也无法确认,无法在报告中反映,有的核算人员将其列入“未完施工”,有的干脆甩到成本帐外(如:已耗材料不作分配仍挂库存),使得应收帐款虚减,存货虚增;其三,由于收入不确定,发生潜盈潜亏在所难免,更有些企业在其中随意调整成本,掩盖亏损或截留利润。

关 键 词:收入 确认 财务报告 施工企业 《会计法》 核算人员 虚列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制止 普遍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3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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