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中未明确履行期限的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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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四川审判》2002年第6期54-54,共1页

摘  要:有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该案于1996年7月20日作出判决,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未确定具体履行期限。2002年7月31日附带民事原告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该案从判决生效到申请执行长达6年之久,是否应当立案?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申请执行期限和法律文书中未确定履行期限的,申请执行的起算时间的理解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而审判庭移送的案件法律又无明文规定应在什么时间内移送。因此。

关 键 词:申请执行期限 履行期限 民事判决 审判 刑事 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裁定 调解书 民事赔偿案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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