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生效裁判或调解书内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作为提起再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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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四川审判》2002年第6期54-54,共1页

摘  要:现行法律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主体有:(1)法院自身提起,包括本院院长发现或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指令再审。(2)检察机关依法抗诉。(3)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对生效调解书能提起再审的主体民事诉讼法规定则只有当事人。均排除了与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内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主体。但审判实践中,生效裁判或调解书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屡见不鲜。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蒲卫东同志建议:法律应规定“与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内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主体。”理由是:(1)从理论上说,审判源于诉,无诉即无审判,而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法律权益的请求,诉权的享有者是特定利益的主体。

关 键 词:调解书 申请再审 利害关系 裁定 生效判决 当事人 审判 第三人 生效裁判 诉权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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