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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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桂[1] 黄莹[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 [2]广西大学

出  处:《法学》2002年第9期52-55,共4页Law Science

摘  要:出租人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后,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又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转承租人),这种情形可能引发纠纷。实践中常见的是承租人违反承租合同,出租人要求执行承租合同的违约条款,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根据现行《合同法》,出租人的要求应得到支持,但这对转承租人很不公平。这种不公平是我国立法的问题,也是民法传统理论的固有问题。本文论证了民法传统理论在租赁权制度上的谬误,提出只要获得和维持占有,就应给予租赁权以物权保护的观点,以公平地保护租赁合同各方当事人。

关 键 词:出租人 租赁权 承租人 民法 转租合同 解除合同 物权保护 不公平 传统理论 房屋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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