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特殊自首情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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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向阳[1] 

机构地区:[1]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内蒙古检察》2002年第3期23-23,22,共2页

摘  要:目前,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或服刑阶段,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同种贪污、贿赂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问题存有较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供述同种类罪行时,是否适用自首的问题;另一个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标准问题。目前,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说不一。笔者也就此问题谈点浅见。

关 键 词:贪污贿赂犯罪 嫌疑人 司法机关 供述 罪行 特殊自首 认定 仁者 问题 同种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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