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及对策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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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希希[1] 

机构地区:[1]南京邮电学院

出  处:《通信企业管理》2005年第3期73-75,共3页C-Enterprise Management

摘  要: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这项《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将“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两高司法解释》还对我国《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和量化,明确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法律责任,说明外部法制环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SP)及网络信息内容提供者(ICP)的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这需要引起电信业务经营者、ISP及ICP的高度重视。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和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缺乏尊重他人著作权、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意识和能力;对国际规则不够了解,运用著作权保护法律法规参与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关 键 词:侵犯 网络著作权 司法解释 《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定罪量刑标准 文字作品 经营者 电信业务 依法经营 

分 类 号:F27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D92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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