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职业 一样的追求——辩护律师对法官裁判可接受性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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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军[1] 张元鹏[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中国律师》2005年第3期26-27,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有效辩护原则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美国学者D.M贝勒认为。一个与有效辩护密切相关的原则——法律帮助原则。即人们有权聘请律师。至少有以下好处。一是律师具有专业知识。能够弥补当事人知识的不足。避免对抗制诉讼下错误的发生……三是律师参与可以带来某些程序利益。如使当事人更能富有成效的参与审判过程。有助于实现公正。使当事人更好的理解案件。这段文字清楚地表明了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在实体、程序方面的价值。形式诉讼中辩护律师作用的发挥对于法官形成正确裁判、实现控辩平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诉讼程序公正有巨大的作用。因此。已有许多学者发表了有关辩护律师的学术作品。纵观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法官的裁判具有终局的作用。它决定着被告人的命运。从这种意义上说。作为拥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辩护律师。如何积极影响、促进刑事被告人接受法官裁判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然而。学界鲜有这方面的著述。本文作者为突出重点。选取了辩护律师对法官裁判可接受性的积极影响这个角度做了尝试性的探索。以求对有关辩护律师和法官裁判的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 键 词:辩护律师 法官裁判 当事人 刑事诉讼程序 公正 对抗制 法律帮助 积极影响 学术作品 参与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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