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之反思——以程序正义为视角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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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超[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出  处:《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19-25,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以认识论和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观为理论基础,不仅违背了基本的诉讼法理,而且很容易造成“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的结果。目前,无论是在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配置上,还是在刑事诉讼构造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都从根本上破坏了程序正义的实现。如果不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加以彻底改造,将来即使引进或者构建再多、再好的诉讼制度,程序正义也会走向终结。

关 键 词:分工负责 程序正义 惩罚犯罪 制约 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目的 诉讼制度 原则 违背 权力配置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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