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语委举办“首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员”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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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维东 

机构地区:[1]自治区民语委汉语处

出  处:《语言与翻译》2005年第1期49-49,共1页Language and Translation

摘  要:为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自治区民语委于2004年11月21~26日举办了“首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员”培训班,来自全疆13个地州(市)教育、新闻、语委系统的70余名学员参加了培训。

关 键 词:语言文字工作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名学 学员 条例 新闻 教育 培训班 自治区 实施方案 

分 类 号:H102[语言文字—汉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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