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补查力度亟须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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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皓 

机构地区:[1]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5年第03S期59-59,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条款是有关存疑不起诉的规定.存疑不起诉是"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存疑不起诉的实质条件是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具体情形包括:1.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2.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的一时无法查证确实;3.证据之间,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排除;4.运用现有证据难以得出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

关 键 词:存疑不起诉 证据不足 案件 疑罪从无 公诉权 补充侦查 起诉条件 关公 规定 中国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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