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正常解散公司的股东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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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皙[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39

出  处:《铜陵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77-79,共3页Journal of Tongling University

摘  要:本文针对我国当前审判实践中审理非正常解散公司民事案件时做法不一的状况,认为审判实践的混乱起源于立法的不足,我国的公司立法对于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主体的确定,以及清算主体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也缺乏可操作性。股东是非正常解散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股东清算责任具有人身性质,又有财产权的内容。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二者的关系上,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关 键 词:公司解散 清算责任 审判实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审理 民事案件 中国 义务人 公司立法 

分 类 号:F276.6[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D9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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