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妇女为对象的猥亵、侮辱行为的刑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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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梅[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律师世界》2002年第2期36-38,共3页Lawyer World

摘  要:区别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刑法对猥亵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该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行为之一的,即可以构成本罪。但是从实践来看,属于刑法第237条规制范畴之内的强制猥亵妇女行为和侮辱妇女行为在有些情况下难以区分,而我国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解释。虽然理论上有学者对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科学性提出质疑,主张取消该条的“侮辱妇女罪”。

关 键 词:猥亵 侮辱妇女罪 刑法 强制 选择性罪名 行为人 本罪 法定性 犯罪 司法解释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D91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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