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刑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也谈我国刑事鉴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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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利飞[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律师世界》2002年第4期9-13,共5页Lawyer World

摘  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鉴定结论为七种诉讼证据之一。作为一种证据形式,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一样,其证据能力及证明力都要接受裁判者的判断。这是因为,其一,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其合法性需裁判者予以判断。以鉴定主体为例,鉴定结论应由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家作出,

关 键 词:鉴定结论 裁判者 刑事 鉴定制度 鉴定人资格 证据形式 出庭作证 诉讼证据 鉴定主体 证据能力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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