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刑法评价  被引量:23

Criminal Law Appraisal on Harmful Act in S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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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亚刚[1] 赵慧[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2期88-93,共6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构建合理的竞技行为合法化的根据不能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和有层次的。我们主张“一体两翼”理论,也就是说,以被容许的危险理论为核心,以正当业务行为和被害人同意理论为两翼共同合理地构建竞技伤害行为的合法化根据。竞技中的伤害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在社会容许的危险范围内的竞技伤害行为,可以阻却该行为的违法性;二是超过了社会容许危险范围内的竞技伤害行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 键 词:根据 违法性 正当 被害人 合法化 同意 范围 刑法 刑事责任 理论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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