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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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桂芳[1] 

机构地区:[1]中国法学会

出  处:《理论界》2005年第4期86-87,共2页Theory Horizon

摘  要: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过去我国民事诉讼法典在举证时限上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顺应了国际潮流,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我国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实现了由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转变。但它在举证时限制度的设计上,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作者对这些问题联系国内外实际进行了探究,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 键 词:举证时限制度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2002年4月 民事证据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 国际潮流 司法解释 不容忽视 完善建议 国内外 法典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5.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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