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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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伟强 孙美兰 

机构地区:[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43-4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关 键 词:同时履行 抗辩制度 适用 当事人 合同法 债务 对方 约定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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