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明显超出抵押债权价值的抵押房屋法院可否先行另案处理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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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四川审判》2002年第2期64-64,共1页

摘  要:问:某法院在执行一货款纠纷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某食品公司在达州市有宾馆一幢,价值约750万元。执行中法院对该宾馆底楼正面两个门面进行了查封,欲处理兑现该案债权20万元。裁定送达后房屋抵押权人提出异议。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及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法院查封是合法的,但对法院是否可以在抵押权实现前依法处理部分已经被抵押的门面房存在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先行处理门面房。理由是法院没有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先行处理门面房。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关 键 词:抵押债权 房屋 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 抵押权人 民事诉讼法 抵押权实现 纠纷案件 食品公司 被执行人 执行工作 意见分歧 依法处理 达州市 宾馆 查封 异议 送达 裁定 合法 理由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F8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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