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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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伟琳[1] 张松青[1] 

机构地区:[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总会计师》2005年第3期41-43,共3页Chin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摘  要: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文件精神,在清产核资过程中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经济鉴证证明。我们以主审所或参审所的形式主持参与了若干家中央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部分中央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已得到国资委的正式批复,批复结果与申报结果完全一致。本文根据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特点,

关 键 词:专项审计 程序设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社会中介机构 清产核资工作 中央企业 文件精神 经济鉴证 财务审计 国资委 第1号 批复 损益 聘请 

分 类 号:F239.4[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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