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国公证人的独立人格说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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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跃 

机构地区:[1]海淀区第二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05年第1期6-7,共2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德国的公证制度来源于古罗马帝国法、日耳曼法和法国的公证制度.由于这三种公证制度的影响,就历史性地形成了现代德国公证人职业结构的三种表现形态,第一种是专职公证人,这种身份的公证人在德国占三分之二;第二种是律师兼公证人或者公证人兼律师,这种身份的公证人主要存在于柏林州和德国西北部受普鲁士王朝公证制度影响的地区;第三种是带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公证人,这种身份的公证人主要存在于巴登伏德堡州.

关 键 词:公证人 德国 独立人格 公证制度 日耳曼法 表现形态 职业结构 制度影响 古罗马 历史性 普鲁士 西北部 身份 律师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G451.6[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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