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国公证的证明方法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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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中京[1] 

机构地区:[1]北京市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05年第1期9-10,共2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德国公证的证明方法分认证和公证两大类.公证中这种证明方法的划分已经存在多年,并为不少国家所采用.通常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一般都属于认证类证明,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一般都属于公证类的证明.这种证明方法的划分值得我们借鉴.

关 键 词:证明方法 公证 德国 法律意义 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 认证 国家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G633.63[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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