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损失"及"责令退赔"辨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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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志德[1] 刘树德[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5年第4期77-80,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1997年《刑法》包括若干犯罪与刑罚以外的非刑事条款,例如,《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37杀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关 键 词:经济损失 责令赔偿损失 判处 辨析 《刑法》 刑事处罚 1997年 第36条 犯罪行为 犯罪分子 犯罪情节 赔礼道歉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主管部门 被害人 刑罚 案件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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