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境外存款罪构成要件研究  

Research about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Crime of Hiding Deposit outside the Country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张平[1] 谢雄伟[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136-138,共3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隐瞒境外存款罪是1997年刑法中增设的罪名。本罪的主要客体是侵犯国家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的申报制度,次要客体是侵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本罪中的“境外”是指我国国境、边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存款”是指存入境外金融机构的各种货币、有价证券、货币支付凭证以及黄金等贵重金属;境外存款来源应该包括合法收入。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关 键 词:隐瞒境外存款罪 构成要件 国家工作人员 外汇管理制度 境外金融机构 97年刑法 申报制度 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 合法收入 直接故意 主观方面 本罪 重金属 侵犯 客体 货币 罪名 主体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3.6[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