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对美国与欧盟地理标志争议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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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商标》2005年第4期67-67,共1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美国认为欧盟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EECN02081/92)具有歧视性并于1999年将该争议提交到了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处理。美国提出了两项请求。首先,它认为欧盟的地理标志体系歧视了非欧盟国家的生产商,违反了TRIPS协定第3条第1款有关国民待遇的原则。其次,美国认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违反了TRIPS协定第16条,可能对在先商标权造成影响,而这一点对于正在审理的另外一起“百威”标志争议案至关重要。

关 键 词:地理标志 美国 TRIPS协定 WTO争端解决机构 判决 1999年 欧盟国家 国民待遇 第16条 歧视性 生产商 商标权 争议案 违反 提交 审理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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