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判决允许第三人对“吉列”商标的善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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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商标》2005年第4期67-67,共1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由于LA—Laboratories公司在其产品的包装上载有“该刀片适用于所有的Parasorl Hexor及Gillette Serisor的把手”的说明,吉列公司认为LA—Laboratories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吉列的商标权,要求制止该侵权行为。该案由芬兰最高法院提交到了欧洲法院。2005年3月17日,欧洲法院针对吉列案(C-228/03)做出了判决,并对该案所涉及的欧洲商标指令的第6条第1款c项的含义做出了认定。

关 键 词:法院判决 第三人 使用 善意 标的 允许 欧洲法院 2005年 吉列公司 侵权行为 最高法院 商标权 LA 适用 提交 案由 认定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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