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实体法的“直接适用方法”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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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志华[1] 汪凌萍[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出  处:《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141-145,共5页Law Review

摘  要:现代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未约定应适用的实体法时,仲裁员常常运用“直接适用方法”予以选择。本文对该方法在仲裁立法中的确立,采用该方法的利弊以及实践中仲裁员依此可选择法律规则的范围作了探讨,并在最后指出,仲裁员应参照国际私法的一般法律选择方法,直接比较相关国家的实体法律规则,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选择最有利于公正解决纠纷的仲裁实体法。

关 键 词:仲裁实体法 直接适用方法 冲突规则 中国 仲裁当事人 

分 类 号:D91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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