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滥用规定的权利——WTO法律框架下《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条的法律解释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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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东黎[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出  处:《国际贸易》2005年第5期33-36,共4页Intertrade

摘  要:2001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内容,一方面,中国除了需要遵守所有WTO成员均需遵守的多边贸易协定义务以外,还需遵守诸多单独针对中国实行的"超WTO义务",另一方面,在正常的WTO法律体系所赋予各成员的贸易救济权利上,中国将遭受来自各成员"超WTO权利"的限制.在各成员单独针对中国实行的诸多"超WTO权利"之中,<报告书>第242条各成员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可以采取的限制措施,因用语存在诸多含糊不清之处,尤其是缺乏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规定,极易造成各成员对该条款规定权利的滥用.因此,为防止该条款的滥用,在WTO法律框架之下,对该条款进行法律解释十分重要和必要.

关 键 词:《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法律解释 法律框架 2001年12月 WTO法律体系 防止 多边贸易协定 加入WTO WTO成员 救济权利 简称 义务 所有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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