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位催生保险兼业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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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斌[1] 张赛[1]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出  处:《中华会计学习》2005年第5期39-41,共3页

摘  要: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8月4日发布的《保险兼业代理暂行管理办法》中对保险兼业代理人做了如下明确定义:“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从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表保险公司,其兼业代理行为应当受到保险公司的监督。

关 键 词:代理问题 制度缺位 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兼业代理人 兼业代理机构 2000年8月 暂行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 保险业务 法律条文 代理行为 保险人 受托人 委托人 代办 

分 类 号:F27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32.4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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