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抓获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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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光 

机构地区:[1]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出  处:《内蒙古检察》2005年第1期33-35,共3页

摘  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抓获经过是不可或缺的一项证据。之所以不可或缺,是因为抓获经过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主动归案还是被动归案,是否具有自首的情节。而根据刑法总则规定,自首是可以从轻获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 键 词:不可或缺 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 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 刑法总则 法定情节 减轻处罚 立功表现 被告人 自首 证据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F222.7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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