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理念:社会整体效益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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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艳[1] 田维斌[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出  处:《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43-45,F003,共4页Journal of Higher Correspondence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经济法最终所追求的目标,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经济法价值是法律价值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包含了法的一般价值目标。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有着其特有的价值取向。而在经济法诸多并存的价值目标中,体现了一个核心的、主导的价值理念,即社会整体效益。效益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基石;整体性是经济法效益价值的本质特征。社会整体调节机制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保证。

关 键 词:法律价值 《经济法》 主导价值理念 社会整体效益 社会整体调节机制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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