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化集体土地资产的征地价格确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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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宗容[1] 杨勇[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0064

出  处:《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5年第6期64-67,共4页Economic Theory and Business Management

摘  要:一、我国集体土地资产的属性及显化 (一)集体土地资产长期没有显化 从产权理论讲,征地价格应是评估的集体土地资产的价格.'资产是经济主体拥有和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能给经济主体带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1]在由美国评估协会制定的<美国评估工作准则与职业道德守则>中则规定:'就价值评估或预计未来收益而言,资产一词指排他地拥有或占用某物而取得的对未来收益享有的权利'.两处定义都强调了资产的排他性(或说可控制性)和收益性.从集体土地主体对土地的拥有和控制程度,特别是从集体土地资产的排他性、收益性来看,我国集体土地尽管拥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但却缺乏事实上的财产权地位,其资产属性长期没有显化.

关 键 词:土地资产 价格确定 集体 经济主体 未来收益 产权理论 征地价格 货币计量 经济资源 经济效益 价值评估 道德守则 工作准则 可控制性 收益性 排他性 拥有 美国 制定 占用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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