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国家立法条文的语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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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同玲[1] 谢玉杰[2]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外国语学院,广州510091 [2]华南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广州510631

出  处:《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129-130,共2页Journal of Hunan Economic Management College

摘  要: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专门用途语言,法律英语令很多非法律界人士和广大英语学习者望而生畏。而作为法律语篇中最复杂、最难理解的一种语篇形式(YonMaley,1994),英语国家立法条文更因为其专业的词汇表达、复杂的句子结构和独特的语篇构建形式等特点而成为难中之难。本文拟以英国、加拿大和美国三个普通法系国家的十多条立法条文为语料,以系统功能语言学家Hasan的语类研究理论为框架,对普通法系国家的立法条文的语类结构潜势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有利于加深人们对英语国家立法条文的理解。

关 键 词:国家立法 条文 普通法系国家 语类结构潜势 英语学习者 法律英语 词汇表达 构建形式 句子结构 语类研究 语言学家 系统功能 法律界 语篇 加拿大 作为 

分 类 号:F233.2[经济管理—会计学] H0-06[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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