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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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晓白[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5年第5期100-103,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五月的风”雕塑作品位于青岛市五四广场,是原告山东天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原告为著作权人。因被告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五月的风”的图案设置在其所生产的海信C2101型手机显示屏中,原告以被告侵害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关 键 词:室外公共场所 艺术作品 中国 《著作权法》 法律保护 复制权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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