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协调机制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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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建新[1] 李良才[2] 

机构地区:[1]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2]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金华321000

出  处:《黑河学刊》2005年第3期95-98,共4页Heihe Journal

摘  要:如何协调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是当前司法实践和未来立法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应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坚持工伤保险赔偿优先适用和民事赔偿补充适用的原则,但是民事赔偿应扣除已获得保险给付部分;在未来立法层面上,应依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将工伤事故具体分为三种类型,针对不同类型的工伤应采取不同的赔偿模式,以更好地适应工伤救济的需要。

关 键 词:工伤保险 民事损害赔偿 协调机制 中国 《劳动法》 

分 类 号:D922.5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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