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明确禁止类财务行为问题处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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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通信企业管理》2005年第7期21-21,共1页C-Enterprise Management

摘  要:(一)企业挪用、拆借邮政储蓄资金、汇兑资金和中间业务资金,超越权限、超范围擅自对外拆借资金,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各种融资行为的,责令改正,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限期追回或赔偿,并对责任人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 键 词:国家邮政局 处罚规定 问题处理 财务行为 禁止 邮政储蓄资金 中间业务 汇兑资金 对外投资 融资行为 对外担保 责令改正 责任人 拆借 企业 罚款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G894.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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