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行政判例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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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温向丽[1] 梁丽芳[1] 

机构地区:[1]大连大学,辽宁大连116622

出  处:《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37-39,共3页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摘  要:成文法与判例法两大法系逐渐融合,这是对两种法律形式利弊取舍的理性选择。目前在我国,判例仍不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我国判例法体系是目前形势所需;但鉴于目前行政法的发展状况,以行政法为先导确立我国的行政判例制度是现实选择。因此应重构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赋予行政判例的法源地位。目前,我国急需进行司法改革,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加强行政审判的组织建设,确立我国行政案件的采集和发布机制。

关 键 词:判例法 行政判例制度 行政法律体系 两大法系 理性选择 法律形式 法律效力 发展状况 现实选择 司法改革 整体素质 组织建设 行政审判 行政案件 成文法 法官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D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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