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牟逍媛[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5年第7期91-96,共6页Law Science
摘 要: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因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不明确,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直接影响,由此加重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民事执行救济的立法缺陷在执行异议法定审查程序、执行救济方法、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等方面均有所体现。欲从程序上完善执行救济,应分立设置执行裁决机构和执行机构;建立异议之诉制度;取消现行执行异议,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程序救济权;设立对执行救济的监督程序等。
关 键 词:民事执行 程序保障机制 执行救济制度 执行异议 “执行难” 法律规定 直接影响 司法实践 审查程序 立法缺陷 救济方法 执行机构 监督程序 案外人 救济权 当事人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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