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刑事诉讼“依法判决”之辨正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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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忠明[1]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广州510275

出  处:《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153-160,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批准号:01JAZJ820001)

摘  要:是否“依法判决”乃明清时期诉讼实践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民事诉讼而言,情理无疑是判决的主要依据,但法律仍不可忽视;从刑事判决来看,法律构成了判决的基础,然情理的作用也不容忽略。对普通刑事案件来说,“依法判决”已是学界共识;就疑难案件而言,司法官员也都非常重视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但是比附律例,参照成案,从律例中推导规则,乃至移情就法的现象同样普遍存在。除了慎刑、公正和维护皇权的原因以外,“依法判决”也是司法官员强化自身权力与利益的有效工具。

关 键 词:依法 刑事诉讼 辨正 司法官员 关键问题 诉讼实践 明清时期 民事诉讼 刑事判决 法律构成 刑事案件 疑难案件 法律论证 法律推理 情理 律例 慎刑 皇权 公正 权力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F83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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