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缺陷的思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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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金一[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金融会计》2005年第7期55-56,60,共3页Financial Accounting

摘  要: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酝酿已久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终于出台,标志着源于海外证券市场的保荐人制度正式被引进我国。证券界对这项发源于英国,发展于香港的制度普遍看好,认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从此有了明确规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也从此建立。我国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探索,其究竟能否“根植”于中国证券市场还有待于时间的考验,不过就目前我国的保荐制度而言,它存在的以下一些缺陷值得我们注意。

关 键 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制度缺陷 2004年2月1日 海外证券市场 市场约束机制 中国证券市场 中国证监会 2005年 保荐人制度 监管机制 责任追究 代表人 机构 出台 考验 

分 类 号:F832.51[经济管理—金融学] F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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