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应该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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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中立[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出  处:《董事会》2005年第8期82-83,共2页DIRECTORS & BOARDS

摘  要:作为一项重大的制度建设,我国上市公司实行了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让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在最近出台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方案中,这项制度得到了充分运用。据悉,在《公司法》的修改稿中,也将引入类别股东表决制度。但笔者以为,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但结果可能不仅难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使上市公司陷入不必要的麻烦之中。

关 键 词:类别股东表决制度 流通股股东 上市公司 《公司法》 制度建设 重大事项 改革试点 股权分置 表决权 修改稿 小股东 利益 保护 行使 出台 

分 类 号:F279.246[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32.5[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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