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向犯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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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斌[1] 

机构地区:[1]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202-204,共3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我国刑法理论对对向犯鲜有研究,但刑法规定的犯罪却有这样的形态。在以人为对象的犯罪中,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行为各自指向自己的相对方,并以对方的行为存在为要件的犯罪形态即是对向犯。我国刑法对对向犯的对向关系双方行为人规定有三种处罚方式:同罪同刑、异罪异刑和只罚一方。对于前两种应当按照刑法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对于第三种情况,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当只处罚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一方,另一方不予处罚。但是,如果“不罚一方”的行为属于超出了对向行为的正常模式的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就可以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追究其共犯的刑事责任。

关 键 词:对向关系 对向犯 共同犯罪 刑事责任 

分 类 号:D9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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