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兼及我国仲裁法的修改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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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玲[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私法专业2003级硕士研究生

出  处:《仲裁与法律》2005年第3期41-53,共13页Arbitration and Law

摘  要:机构仲裁是仲裁发展史上的成熟形态,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确认模式因仲裁机构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而有所区别。本文在对仲裁机构作了界定之后,对世界范围内主要的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认为存在三种模式:法人形态、公司形态和纯民间形态。对于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由于历史的桎梏和实践的现状在理论认识上混淆不清。本文认为仲裁委员会是法人,但要在立法中明确仲裁机构的法律责任。对于仲裁委员会是特殊的事业单位法人的观点,本文认为已是历史的产物,为了顺应仲裁的民间性的本质属性和应对中国加入WTO之后国际仲裁服务市场对中国仲裁机构的挑战.本文认为在对我国仲裁法进行修改时可以将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定性为社会团体法人。

关 键 词: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责任 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法律地位 仲裁法 修改 事业单位法人 仲裁委员会 公司形态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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