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不应成为瓜分国资的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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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庭钧[1] 刘书云[1] 王振宏[1] 

机构地区:[1]新华社记者

出  处:《上海集体经济》2005年第4期43-44,共2页

摘  要:国资委、财政部日前正式公布了《国有企业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MBO作为一种发端于成熟市场经济体的企业治理模式之一,在欧美企业界一直不乏成功的案例,为何一“嫁接”到我国国企改革就“水土不服”呢?从事企业理论比较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系谢富胜博士一语中的:“在当前的法制和信用环境下,在大型国企推MBO的条件还不具备,如果仓促推行,只会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盛宴。”

关 键 词:MBO 国有企业产权 企业国有产权 企业治理模式 企业理论比较 国企改革 大学经济学 暂行规定 成熟市场 

分 类 号:F27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123.7[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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